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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和四川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收费公路运营管理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意见》所称的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不交或者少交车辆通行费,数额较大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尚未达到诈骗罪追诉标准,但达到其他罪追诉标准的,按其他罪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达到犯罪追诉标准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采用互换车辆通行卡或车辆号牌、藏匿超时卡等方法减少交费里程的;采用垫钢(木)板等欺骗手段减轻实际计费重量的;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假冒“绿色通道”优惠车辆的;使用伪造、变造的车辆通行卡支付的;非法使用军警车牌或证件的;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军警车牌或证件的;采用其他欺骗手段不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
《意见》规定:诈骗数额以行为人实际偷逃的车辆通行费确定,多次偷逃车辆通行费未经处理的,偷逃车辆通行费数额累计计算。行为人事前通谋,倒卖车辆通行卡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偷逃车辆通行费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以共犯论处;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因偷逃车辆通行费构成诈骗罪,同时又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意见》规定:为拒交车辆通行费,组织多人强行冲卡或者聚众堵塞公路交通,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定罪处罚;尚未达到追诉标准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为拒交车辆通行费强行冲卡,损坏收费站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尚未达到追诉标准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为拒交车辆通行费,采用持刀、持枪等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冲卡,造成人员伤亡(轻伤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尚未达到追诉标准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意见》规定:行为人与路政执法人员、公路收费管理人员勾结,利用路政执法人员、公路收费管理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偷逃车辆通行费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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